

祖母名下的一棟房子希望能改為登記在母親名下,但如果直接用贈與方式好像稅額比較高,因此希望以買賣方式進行。
目前規劃作法是由母親的帳戶匯入購屋款項到祖母的帳戶。祖母再使用今年度的贈與額度將一部份金額(244萬元內)贈與父親。明年一月一日後,再使用明年的贈與額度將一部份的金額贈與父親。
Q:請問是否有規定二等親內房屋交易必須用市價購買?或者可以用比較低的公告地價進行購買?
Ans:二等親買賣最低是用公告現值買賣,如果再低,除非有很正確的周邊案例,不然都不可能會過。但是二等親買賣的原因,除了可以用自用省增值稅外,最大的誘因是取得成本不會像贈與取得只用公告現值計算,而是用買賣價來算、取得成本,這樣以後再賣出的房地合一稅才不會過高(幾百萬都有可能)。
Q:請問在母親與祖母進行房屋交易後,祖母在短時間內再用贈與金錢給父親的方式,這樣是否會被國稅局認定房屋交易其實是贈與,而必須補稅或罰款?或者,房屋交易後,應該間隔多久的時間再使用金錢贈與,才不會有被國稅局認定為房屋贈與的行為?
Ans:國稅局在認定二等親買賣時,除了金流以外,還會認定買方的年齡、財力、工作...等,是否足以支撐貸款或買賣價,就算銀行可貸款但資歷不足,國稅局也不會認。
您的問題是金流的去向是否會被國稅局認定迂迴的可能,因為在免稅額度內,本所覺得問題不大,但是同一案件國稅局若時間點剛好跨在1/1,那這樣非常有可能是以案件的立契日來看,就變成要課贈與稅,建議結案後再做贈與操作,只能說國稅局有實質上認定的權利,如果說您有、就會有麻煩。
最後結論,您的狀況可以不必這樣,而是用免除價金的方式,直接由祖母免除母親的244萬元當作頭期款,剩下的由母親貸款支付,至於祖母金錢運用就要看個人如何投資理財有賺有賠。
Q:我目前只查到「土地」的公告現值,想請問「房屋」是否也有公告現值呢?或是二等親買賣的話,「房屋」的最低價值該怎麼判定呢?
Ans:房屋現值在每年繳稅的房屋稅單上面有,或是可以去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,此為房屋最低價。
Q:關於免除價金的部分,您的意思是說只要在買賣合約中註明免除年度贈與額度的244萬,成交價就可以減少244萬元這樣嗎?
Ans:註明免除價金成交價"金流"可以少244萬,可以請國稅局先行過目